(2015)泸泸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长海与被告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海,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984号原告陈长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守平,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实,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海与被告四川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