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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强与任海泊、刘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任海泊,刘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刘强,男。被告任海泊。被告刘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树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