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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言东与孙建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言东,孙建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孙言东,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孙建威,男,42岁,197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2015年5月7日受理原告孙言东与被告孙建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言东负担。审判员  苏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