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孙言东与孙建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言东,孙建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1554号原告孙言东,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孙建威,男,42岁,1973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本院2015年5月7日受理原告孙言东与被告孙建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言东负担。审判员 苏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