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郑丽云与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云,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郑丽云。委托代理人吕慧宾,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北区中山路川云里14号101。法定代表人宋恒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亚辉,该公司干部。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支行,住所地河北区平安街68号。负责人张立新,行长。委托代理人江冰,该行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云诉被告天津市永恒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河北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丽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郑丽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洁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