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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与闫爱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闫爱德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商初字第220号原告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北辛堡镇老君庄村。法定代表人翟志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爱德。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闫爱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怀来延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