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某,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纪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大伟,被上诉人纪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李某诉讼要求与纪某离婚,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其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时纪某虽同意与李某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佘朝霞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