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龙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卓颜龙与卓彦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颜龙,卓彦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卓颜龙,居民。被告:卓彦亮,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卓颜龙与被告卓彦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卓颜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卓彦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卓颜龙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颜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卓颜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小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