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与尹宁、付伟庚、龙万林、湘潭路路通混凝土泵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尹宁,付伟庚,龙万林,湘潭路路通混凝土泵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建设北路190号。负责人刘国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伟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万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路路通混凝土泵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红旗小区2栋1单元210号。法定代表人龙万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宁、付伟庚、龙万林、湘潭路路通混凝土泵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强华、唐逊参加评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牡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卫平审判员 李强华审判员 唐 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成锋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