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李祖菊与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李祖菊。被申请人刘小兵。申请人李祖菊因与被申请人刘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兵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祖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小兵的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刘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胡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