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民终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乔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XX,褚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并民终字第8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委托代理人宁旭杰,山西峰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某某。委托代理人肖立新,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乔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宁旭杰、被上诉人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立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乔某某、褚某某于1992年相识,1993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5年7月10日生育一女褚某某。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乔某某曾于2012年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2012)尖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乔某某、褚卫东某某。现乔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再次要求与褚XX离婚。庭审中,褚某某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乔某某、褚某某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已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沟通,共同改正各自的不足,共同维护好自己的家庭。故以不离为宜。故判决:不准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褚某某离婚。原审判决后,乔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认为:双方感情基础确已破裂,原审法院已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已无挽回的可能,坚决要求离婚。被上诉人褚某某答辩,��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离婚诉讼首先解决的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也就是对于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是维持还是解除要做出评价离婚诉讼还要一并解决因建立婚姻关系而随之形成的财产关系和父母与子女的监护、抚养关系。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财产关系与父母子女的监护抚养关系的基础。故在原审中没有判决离婚的,本院二审时不应直接判决离婚,如二审法院直接判决离婚,那么相对的,诉讼当事人在财产问题和子女问题上就被剥夺了上诉权,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的司法诉讼原则相悖。因此,对于乔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乔某某所交纳的上诉费300元由其本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俊红审 判 员 曹轶群代理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晔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