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孔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张孔玉不服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垂明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邹礼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