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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孔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舒行初字第00014号原告张孔玉不服被告舒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王垂明审 判 员  王先明人民陪审员  邹礼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先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