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爱国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国,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770号申请人王爱国,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南里10号楼1-101。负责人张玉鹏,总经理。王爱国申请执行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032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爱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九分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民初字第3251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穆启明审判员 崔文生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方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