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蓟县西龙虎峪镇西龙虎峪村民委员会与孙玉付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付,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志营,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蓟县西龙虎峪镇西龙虎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西龙虎峪镇西龙虎峪村。法定代表人张绍方,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金玉东,蓟县出头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玉付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玉付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玉付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玉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孙玉付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俊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