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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乔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宾,乔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吴红宾,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辛庄村。被执行人:乔XX,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东赵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宾与被执行人乔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阳民一初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7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条件履行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莱阳执字第5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