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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旭东诉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何旭东,男,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水电工程承包个体承包人,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7号。委托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付。法定代表人李银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晓红,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东诉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旭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何旭东承担。审 判 长  周 瑾人民陪审员  李宝民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