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何旭东诉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何旭东,男,生于1966年3月3日,汉族,水电工程承包个体承包人,住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7号。委托代理人刘炜,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付。法定代表人李银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晓红,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旭东诉被告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旭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旭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何旭东承担。审 判 长 周 瑾人民陪审员 李宝民人民陪审员 黄晟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