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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天津诚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天津申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诚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天津申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天津诚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津淄公路46号。法定代表人邱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泉,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佳,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申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A3-371。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诚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申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诚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诚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1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