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刘道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东,刘道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564号申请人:李卫东,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刘道兴,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濉溪县。申请人李卫东与被执行人刘道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濉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卫东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刘道兴应给付李卫东11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2元、执行费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李卫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刘道兴的执行线索后再继续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李卫东未能提供刘道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刘道兴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刘道兴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濉溪县人民法院(2014)濉执字第00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淑敏审 判 员 李邦建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佳佳附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