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曹某某与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已审理终结,现(2014)湖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对马某某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湖滨车站道北14#楼北侧住宅楼3层南户的房屋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马某某的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曹某某又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湖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马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