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鄢建琼与被告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建琼,李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3478号原告鄢建琼,女,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北一路6号8栋3单元6楼1号。被告李建峰,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3栋8楼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建琼诉被告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鄢建琼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建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建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鄢建琼负担。审判员 苏小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