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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黄某雄与黄某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雄,黄某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952号原告:黄某雄,农民。被告:黄某芳,农民。黄某雄诉黄某芳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黄某雄于2015年1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雄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雄负担。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璐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