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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郁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郁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郁检公诉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3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程某某家中缴获程某某持有的火药枪一支。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缴获的火药枪具备枪械性能。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痕迹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程某甲、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也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绍红审 判 员  杨魏浦人民陪审员  刘海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