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11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辉。委托代理人:杨书飙。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东省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委托代理人:李飞杰。委托代理人:谢子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219号裁决一案中,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219号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219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福建谊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 青审判员 朱 萍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希(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