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海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正标、孟勐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戟,张正标,孟勐,丁莉,韩选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沈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玉,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正标。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孟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丁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韩选亮。再审申请人沈戟因与被申请人张正标、孟勐、丁莉、韩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2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沈戟因与张正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沈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 震审 判 员 沈 慧人民陪审员 周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