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原告范世忠与长春市同丰食品有限公司、姚启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世忠,长春市同丰食品有限公司,姚启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38号原告:范世忠,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同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彩虹小区东皇园4栋2门1203号。法定代表人:姚启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姚启迪,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世忠与被告长春市同丰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姚启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世忠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世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23元收取2661元,由原告范世忠负担。审++判++长++++周其巍+人民陪审员++++张++微+人民陪审员++++郑++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陈++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