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振东与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东,李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王振东,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委托代理人:闫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芳,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东诉被告李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振东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龙友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