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平与娄志军、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752号申请执行人:陈平,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娄志军,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被执行人: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华长永,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娄志军、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娄志军、浙江长永建设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1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武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