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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宋懋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华阳支行、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懋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华阳支行,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993号原告宋懋璐,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叶常青,成都市双流县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华阳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华阳镇正北上街38号。负责人帅清。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18层C、D、E、F单元及19层。法定代表人孙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懋璐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华阳支行、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懋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宋懋璐负担。审判员  姚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