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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无锡加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无锡加州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锡卓冠洋物资有限公司,无锡鑫远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贵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巨厚物资有限公司,陈宇翔,陈高辉,XX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南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迎宾北路4号。负责人张广宏,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无锡加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宇翔。被执行人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魏明生。被执行人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魏云来。被执行人无锡卓冠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魏陈助。被执行人无锡鑫远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陈景弟。被执行人无锡贵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晖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武倩如。被执行人无锡巨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法定代表人肖飞。被执行人陈宇翔。被执行人陈高辉。被执行人XX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加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州公司)、江苏宝丰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丰鼎公司)、无锡三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盈公司)、无锡卓冠洋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冠洋公司)、无锡鑫远浩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远浩公司)、无锡贵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鑫公司)、无锡巨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厚公司)、魏陈助、张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加州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前支付工行锡山支行贷款本金894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11月18日,2013年1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息),息随本清;二、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巨厚公司、贵鑫公司、卓冠洋公司、鑫远浩公司、陈宇翔、陈高辉、XX技对加州公司的上述还款及本案诉讼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7346元(已由工行锡山支行预交),由加州公司负担,加州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前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工行锡山支行。因被执行人加州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巨厚公司、贵鑫公司、卓冠洋公司、鑫远浩公司、陈宇翔、陈高辉、XX技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加州公司、宝���鼎公司、三盈公司、巨厚公司、贵鑫公司、卓冠洋公司、鑫远浩公司、陈宇翔、陈高辉、XX技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述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按期申报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发出申请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既未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各大金融机构及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加州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巨厚公司、贵鑫公司、卓冠洋公司、鑫远浩公司、陈宇翔、陈高辉、XX技的存款情况。经查并扣划陈宇翔银行存款3700元,其余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均无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上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XX技有坐落于奥林匹克花园139号(所有人XX技,共有人李杏平,已设定抵押,第一抵押权人中行滨湖支行,第二抵押权人工行锡山支行)的房产,已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他案查封,本案已办理了轮侯查封手续,暂时难以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在无锡市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三盈公司名下有苏B×××××、苏B×××××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现下落不明,目前难以执行,其余被执行人加州公司、宝丰鼎公司、巨厚公司、贵鑫公司、卓冠洋公司、鑫远浩公司、陈宇翔、陈高辉、XX技名下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锡山分局查询被执行人加州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巨厚公司、贵鑫公司、卓冠洋公司��鑫远浩公司、陈宇翔、陈高辉、XX技名下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土地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加州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巨厚公司、贵鑫公司、卓冠洋公司、鑫远浩公司的工商登记。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加州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巨厚公司、贵鑫公司、卓冠洋公司、鑫远浩公司、陈宇翔、陈高辉、XX技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700元,尚未执行到位89363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加州公司、宝丰鼎公司、三盈公司、巨厚公司、贵鑫公司、卓冠洋公司、鑫远浩公司、陈宇翔、陈高辉、XX技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工行锡山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扬商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沙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