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曹振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曹振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65号原告:XX,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振宇,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曹振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395元,又不按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