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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娟诉被告杨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娟,杨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1326号原告黄娟,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宜华,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丰,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黄娟与被告杨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风险提醒书等诉讼文书。依法由审判员张清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及其家人以侮辱性语言伤害其,称其无生育能力,经检查其并无毛病,而被告有生理缺陷,还不配合治疗,2013年其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双方仍未和好,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其同意离婚,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用心去经营、维护,原、被告婚后发生矛盾,未及时沟通解决,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娟与被告杨丰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康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