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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左言东与左长隆房屋互换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甲,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左某甲,男。被告左某乙,男。委托代理人褚为陶,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左某甲与被告左某乙房屋互换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由审判员王焕先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与人民陪审员高向阳、张翠珍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左某甲、被告左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褚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原告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前疃村青岛路西侧的房屋(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西邻徐连坤,2010年被告提出和原告将房屋置换翻新,2014年被告反悔侵占原告房屋,还不让原告在其房屋居住。请求被告返还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前疃村青岛路西侧的房屋(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换房成立。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原有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前疃村青岛路西侧的旧房屋三间(房产登记产证号:西房私),东邻左言旭,西邻徐连坤,在此房前排由被告的旧房3间,无任何手续,东邻左辉,西邻于玲,2006年间前疃村委在原告原房屋东批给被告房场一间(无任何手续),被告经原告同意,2009年将原告的旧房拆除,2010年9月被告翻建成3间二层楼房,2012年8月原告将被告旧房翻建2间二层楼房。被告称,是我给原告4万元,让其雇人建的2间楼房,原告不认可,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原告称,是与被告互换房,双方无书面协议,被告不认可。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房产登记证明、前疃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当事人当庭的陈述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房屋互换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采用等价或不等价方式相互交换。被告经原告同意,将原告三间房屋拆旧翻新,再有村委会批建一间,建成三间二层楼房,原告将被告使用的房屋拆旧翻新建成二间二层楼房,已成事实,故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换房。被告称未互换房及自已付给原告4万元建的二层楼房,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该上述楼房均无任何手续,原告要求居住使用,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左某甲对位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前疃村东邻左辉,西邻于玲的二间二层楼房享有居住使用权,被告左某乙不得妨碍。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焕    先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卫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