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与张士杰、邳州市占城镇果园一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张士杰,邳州市占城镇果园一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兆港,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光礼。被告张士杰,居民。被告邳州市占城镇果园一区。负责人汪玉广。本院在审理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张士杰、邳州市占城果园一工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