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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与张士杰、邳州市占城镇果园一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张士杰,邳州市占城镇果园一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兆港,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光礼。被告张士杰,居民。被告邳州市占城镇果园一区。负责人汪玉广。本院在审理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张士杰、邳州市占城果园一工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邳州市占城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