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劳建良与劳汝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建良,劳汝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205-1号原告:劳建良,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劳建聪,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是原告的弟弟。被告:劳汝富,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李锡龙,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劳建良与被告劳汝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劳建良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劳汝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劳建良在本案诉讼期间,因其需要继续治疗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建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劳建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连春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