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长沙银河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与陈颖、周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浏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长沙银河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太平桥镇锦美村298号。法定代表人邱腾。委托代理人周建辉,系公司法律顾问,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颖,曾用名陈勇,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丽,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银河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银河公司)与被告陈颖、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助理审判员周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长沙银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周建辉、被告陈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银河公司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购买烟花爆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80936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0936元。被告陈颖辩称,原告诉请数额有偏差,里面存在印刷品的包装等没有扣除相应的款项,2007年时还有137箱货物在原告的厂子中,总共是20633.91元。被告须与原告核算后才能知道尚欠货款数额。被告周丽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颖曾开办烟花出口公司,并自2007年至2010年期间向原告订购烟花。2013年7月2日,原告和被告陈颖对账,被告陈颖出具对账单,载明“经核对确认。止于2013年7月12日,公司共欠长沙银河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壹拾捌万零九百叁拾陆元整(180936.00)”。诉讼过程中,被告陈颖对该对账单予以确认,但认为该对账单中未将包装费用予以扣除,且被告曾有货物存放在原告处,包装费用与存货均应在对账单的货款中扣除。被告提供了印刷品费用清单、出口纸箱清单明细、2007年存货清单共三份证据。另查明,被告陈颖与周丽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常口信息、对账单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提供货物,原告应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颖作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原告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辩称,包装费和存货应在对账单的货款中扣除,虽提供了证据,但该证据未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长沙银河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80936元,周丽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19元,减半收取1959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3429元,由陈颖和周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