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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安民初字第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明武、陈章秀、黄丽、罗某甲、罗某乙诉陈海波、王益荣、王怀成、赵帅、杜炯、张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武,陈章秀,黄丽,罗某甲,罗某乙,陈海波,王益荣,王怀成,赵帅,杜炯,张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3586号原告罗明武,男,生于1951年12月1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死者罗亚军之父。原告陈章秀,女,生于1953年9月1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死者罗亚军之母。原告黄丽,女,生于1988年9月9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死者罗亚军之妻。委托代理人张炯,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某甲,女,生于2011年,系死者罗亚军之女。原告罗某乙,男,生于2012年,系死者罗亚军之子。上述原告罗某甲、罗某乙的法定代理人黄丽,女,生于1988年9月9日,汉族。被告陈海波,男,生于1977年8月20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肖中诚,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益荣(又名王荣),男,生于1970年6月1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王怀成,男,生于1987年12月22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赵帅,男,生于1988年3月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苟喜,华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炯,男,生于1975年1月1日,汉族。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被告张波,男,生于1986年2月23日,汉族。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明武、陈章秀、黄丽、罗某甲、罗某乙与被告陈海波、王益荣、王怀成、赵帅、杜炯、张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明武、陈章秀、黄丽、罗某甲、罗某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武、陈章秀、黄丽、罗某甲、罗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71元,减半收取3135.50元,由原告罗明武、陈章秀、黄丽、罗某甲、罗某乙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洪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