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元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合肥路分理处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合肥路分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276号原告赵元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合肥路分理处。负责人余国瑞,行长。委托代理人矫峰。委托代理人王卫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月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合肥路分理处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宗欣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刘思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池 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