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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刘祖辉与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刘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杰路。法定代表人杨金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辉。上诉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在张店区。要求将本案移送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其住所地位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杰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平审 判 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邱宏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邹方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