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英与崔华卫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夏英,女,197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崔华卫,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3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华卫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夏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生活费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员金涛、顾红顺、代理审判员杨锋组成合议庭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等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同年5月依法对被执行人翟华卫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3880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星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