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李菲菲与马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菲菲,马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李菲菲,女,汉族。被执行人:马福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菲菲与被执行人马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利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福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的存款1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