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山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忠伟与肖本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伟,肖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执字第00616号申请人杨忠伟,农民。被执行人肖本银,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忠伟与被执行人肖本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十堰市(2013)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在下落不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飞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白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双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