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雁芬与董文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雁芬,董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1477号申请执行人王雁芬,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文博,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雁芬与被执行人董文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19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董文博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雁芬医疗费二万六千一百四十八元七角八分、营养费六百七十六元九角、精神抚慰金三千元、交通费六百元、误工费三千七百三十一元。二、驳回原告王雁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七元,由原告王雁芬负担一百六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董文博负担五百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雁芬。权利人王雁芬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雁芬与被执行人董文博达成执行和解,分期给付。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分期给付,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发生法定情形,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14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南 奕 旭审判员 赵驰代理���判员于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文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