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富顺县五家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顺县五家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26号申请人富顺县五家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肖明剑,总经理。被执行人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杨万石,董事长。关于富顺县五家口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做出(2015)自执指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移送到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以(2012)富法执字第0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在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新生村1组的出让工业用地7888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自贡鸿福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和平乡新生村1组地界土地证号为自国用(2006)字第043599号面积为7888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鸣审 判 员 任晓川代理审判员 李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文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