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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二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王志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王志民,刘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2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舒兰。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庆涛,该行职工。被告:王志民,住舒兰市。被告:刘峰,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王志民、刘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志民、刘峰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何美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鞠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