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礼春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08号罪犯刘礼春,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礼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2日被投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礼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1次;获2012、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2013年12月纪律监督员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礼春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礼春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礼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