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董家村*组。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刘家窑。林某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拉回创维32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饮水机(美的)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由徐某履行义务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