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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2日,住宝鸡市金台区硖石镇董家村*组。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10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长寿镇刘家窑。林某某与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拉回创维32寸彩色电视机一台,饮水机(美的)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由徐某履行义务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宗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