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兴周与被告中国煤炭物资沈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周,中国煤炭物资沈阳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张兴周,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中国煤炭物资沈阳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兴周与被告中国煤炭物资沈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兴周负担。审判员 潘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