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欧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319号原告欧某,女,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段某,男,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