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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安执民字第36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与浙江盛思家具有限公司、安吉绿宁竹木业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浙江盛思家具有限公司,安吉绿宁竹木业有限公司,黄吉,夏春梅,黄金宝,潘春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安执民字第36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玉华路23号。负责人:宋波。被执行人:浙江盛思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镇竹产业科技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吉。被执行人:安吉绿宁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孝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金宝。被执行人:黄吉。被执行人:夏春梅。被执行人:黄金宝。被执行人:潘春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执民字第3644-1号执行裁定书,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盛思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吉县孝丰镇孝丰社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13)第04933号】及其他相关财产(含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但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流拍(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人民币392万元)。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上述流拍财产再次进行变卖,本院遂将上述流拍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不低于392万元的价格再次进行公开变卖。2015年4月28日,竞买人安吉宏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以4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浙江盛思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安吉县孝丰镇孝丰社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安吉国用(2013)第04933号】及其他相关财产(含在建工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财产范围详见安中资评字2014第101号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安吉宏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安吉宏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安吉宏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相关税费由买受人负担,原被执行人浙江盛思家具有限公司的欠税与买受人无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