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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艳艳与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艳,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76号原告王艳艳,女,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被告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53号1层。法定代表人牛利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艳诉被告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7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融金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十六万七千八百五十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