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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危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易世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危峰,易世明,刘忠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一终字第02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旺旺路北侧王德春私房1楼。负责人赵忠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危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世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忠元、危峰、易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开、望民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121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XX代理审判员  刘忠二代理审判员  孟宝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